建立不良信息公布制度
廣東既是水產品的生產大省,也是水產品的消費大省。據統計,2016年全省水產品總產量882.4萬噸,其中,水產養殖產量714萬噸。目前,全省仍存在監管和制度不健全,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、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證等問題。
記者了解到,《條例》共分七章五十三條,分別從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,水產品生產管理制度,水產品經營管理制度,監督檢查機制,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。據省海洋與漁業廳相關負責人介紹,《條例》的一大亮點是建立齊抓共管的監管體制,確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,厘清了漁業、食品藥品等部門監管職責,細化了任務分工,形成與環保、衛生、工商等部門各司其職、齊抓共管的監管體制。
同時,《條例》提出建立省內部門聯動應急機制和跨省聯合監管機制,建立了不良信息公布制度,并規定了舉報獎勵制度,鼓勵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。
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
《條例》要求合理布局養殖生產,科學確定養殖規模,提出設立禁止生產區域,對養殖水質、苗種生產檢疫、投入品經營和使用等進行了規范,從源頭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。
同時,《條例》加強了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監管對接,明確提出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。通過產地證明、自檢合格證、標識銷售等制度與入場銷售證明、進貨查驗記錄、銷售記錄等市場準入制度相銜接,規范生產、經營各個環節,構建了可追溯體系。
在加強薄弱環節監管方面,《條例》對散戶、企業、合作社等所有水產品生產者提出了建立生產記錄的要求;加強了投入品監管,特別是規范了水質改良劑、底質改良劑使用,明確了法律責任,使這兩類物質的使用和執法管理有法可依;規定了貯存、運輸監管的要求和法律責任,填補了執法監管空白。
《條例》還明確了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職責,規定了水產品檢測和抽樣檢測規范。特別明確規定了抽查檢測結果確定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,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,強化了執法依據。